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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事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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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1 关于回收货款的诉讼

2008年7月4日,A电器株式会社以中国企业B塑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在N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塑料有限公司支付30万美元货款及其利息。2008年12月2日,该法院判决支持A电器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例2 关于回收贷款的诉讼

2008年7月,株式会社C以中国企业D有限公司为被告在O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D有限公司返还39.3万美元贷款并支付其利息47160美元。2009年5月25日,该法院判决支持株式会社O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例3 关于返还购买农产品货款的诉讼

2008年,E食品工业株式会社以中国公民F为被告在P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F支付农产品货款30万元人民币。P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决支持E食品工业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F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Q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28日,Q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最终判决。

事例4 合资合同相关的损害赔偿诉讼

2008年6月6日,株式会社G因合资合同相关争议为由,将中国企业H有限公司等为被告向R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300万元人民币。2010年7月28日,法院判决支持株式会社G请求的损害赔偿金额。

事例5 关于返还不动产购买价款的诉讼

2008年,日本I商社委托居住于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的中国公民J购买不动产,欲作为将在大连设立的该商社代表处办公室。不动产购买价款1390万日元已由I商社向J汇款。此后,J挪用I商社的资金,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不动产,并拒绝变更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此,I商社不得不向S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J返还1390万日元不动产购买价款及其利息。2010年1月22日,法院判决支持I商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例6 关于返还预付款的诉讼

2007年8月,株式会社K食品与L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预付款约定书》。根据约定书,株式会社K食品作为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为止的鳗鱼制品的购买价款向L食品有限公司支付10亿日元。株式会社K食品在约定书的签订日向L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了10亿日元,但L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鳗鱼制品的供给义务。2010年9月26日,株式会社K食品向T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食品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2011年4月11日,T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株式会社K食品的全部诉讼请求。L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U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6月22日,U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事例7 对卸货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

2007年2月27日,M机械有限公司与N机械株式会社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N机械株式会社以175,000美元(CIF上海)的价格向M机械有限公司提供1台机械设备,N机械株式会社以M机械有限公司为受益人投保O保险株式会社的全风险担保保险。此后,N机械株式会社将机械设备安全运至上海。M机械有限公司委托P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卸货作业,但因P运输有限公司的失误使机械设备大受损坏。9月18日,O保险株式会社基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向M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183,700美元的保险金。 2008年11月,O保险株式会社以P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V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后,该案件受W海事法院的管辖,2010年,W海事法院判令P运输有限公司支付163,050美元的损害赔偿金。P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X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X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事例8 关于货款回收的诉讼

2009年,Q株式会社以中国企业R有限公司为被告,向Y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7,400万日元货款及其利息。Y法院作出支持Q株式会社诉讼请求的判决。R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Z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Z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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