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审判,仲裁制度SYSTEM

何为仲裁?

总 结

  执行力 专业性 公开性 迅速性 利用条件 上诉
日本的诉讼
专门部门充实

公开,但实际上是极为有限的公开

花费时间

没有特别规定

可以
中国的诉讼
对在日本的财产不具有执行力

地方法院专业性不是很强

公开,但实际上是极为有限的公开

比日本
迅速

没有特别规定

可以
日本的仲裁
对在日本的财产具有执行力,但执行上花费时间。

不是解决争议的专家。

非公开

时而陷入纠纷

需要仲裁协议

不可
中国的仲裁
对在日本的财产具有执行力,但执行上花费时间。

不是解决争议的专家。

非公开

时而陷入纠纷

需要仲裁协议

不可

执行力是关键!

仲裁的优点

专业性

如知识产权纠纷这样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普通人难以判断的案件,可以选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进行审理。

中立性

仲裁机构是独立于各国法院的争议解决机构,其裁决具有独立性、中立性。

非公開

仲裁可以避免技术被公开,满足保密的需求。

迅速性

只要审判员与当事人有时间,不受其他案件的影响,可在短期内得到集中审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不可申诉,所以可迅速得到结果。

低廉性

比起在诉讼中进行到上诉(控诉,上告)程序,仲裁费用相对低廉。

关系的继续性

如当事人之间欲在该争议之后继续维持商务合作关系,仲裁比起诉讼不易留下隔阂。

裁决的灵活性

诉讼基于已确定的事实关系,提供损害赔偿等救济,而仲裁如有需要可解决将发生的纠纷。

仲裁的弊端

委托无专业资格的人审理的风险

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并非全部像审判员那样具备专业资格或经验。有时会有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但并非绝对。仲裁重视商业习惯与公平,原则上仲裁裁决书中会写明作出该裁决的理由,但不能保证与民事诉讼得出相同结论。
在诉讼程序中,由专门部门或法院进行审理,可得到专家的判断。例如,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等的专利部或交通部等,法院也设置了集中审理专门案件的体制。

进程时而非常缓慢

多数情况下,对于拖延审理进程的当事人素手无策,所以时而进程非常缓慢。这是仲裁的非强权性带来的弊端。

仲裁费用有可能很高

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为3人时需要较高的费用。但也并非3名仲裁员就比1名仲裁员公正。作为默认的仲裁规则,日本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庭由1人组成,CIETAC的仲裁庭由3人组成。

不可上诉

即使作出不正确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也不可提起上诉,因此当事人的风险较大。

仲裁协议的必要性

利用仲裁制度,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事先签订的合资合同等基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如没有仲裁协议或者根本没有基本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仲裁。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事先签订了仲裁协议,也有选择了不利于自己的仲裁条件的情形。比如为达成仲裁协议,最终选择新加坡或香港等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近年常见的情况有指定被申请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中国企业,就需要在日本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被申请人的地盘决一胜负。仲裁协议也可以在纠纷出现后签订,但此时一般难以达成协议。

保全或执行的不完全性

在仲裁程序中,保全或执行具有不完全性,特别是保全,最多只有30日的效力。
仲裁程序中保全措施由法院执行,由此发生的时间上的间隔也可说是仲裁的弊端。

证据保全不能

仲裁中无证据保全相关规定,因此不能进行证据保全。如需保全证据,需要向法院申请保全处分。

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问题

关于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日本没有特别规定,可参照国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即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请求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诉讼,经历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同的程序后,由法院裁定执行并基于此裁定执行。
即使在中国获得仲裁裁决,也不能立即在日本执行。

总 结

  执行力 专业性 公开性 迅速性 利用条件 上诉
日本的诉讼
对在中国的财产不具有执行力

专门部门充实

公开,但实际上是极为有限的公开

花费时间

没有特别规定

可以
中国的诉讼
地方法院专业性不是很强

公开,但实际上是极为有限的公开

比日本
迅速

没有特别规定

可以
日本的仲裁
对在中国的财产具有执行力,但比起中国的仲裁,执行上花费时间。

不是解决争议的专家。

非公开

时而陷入纠纷

需要仲裁协议

不可
中国的诉讼
对在中国的财产具有执行力,但比起中国的诉讼,执行上花费时间。

不是解决争议的专家。

非公开

时而陷入纠纷

需要仲裁协议

不可

执行力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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