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债务不容允许!REASON

理由1 在中国进行诉讼没有意义

理由1 在中国进行诉讼没有意义

日本与中国并非相互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只是胜诉并无意义,重要的在于执行对方的财产。作为强制执行对象的对方财产通常在日本,因此即使在中国得到胜诉判决,但如果不能在日本执行,就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这种跨国涉外诉讼中,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非常繁琐并且需要漫长的时间。

相反,即使到日本进行起诉最终却败诉了,仅仅是自己主张的权利未得到认可,但不会遭受其他损失。

在日本法院进行诉讼时,如果中国公司在日本没有财产,则不用太担心日本公司提起反诉。因为,即便日本公司在反诉中获得胜诉,日本公司也无法依据日本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强制执行中国公司的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日本法院作出日本公司胜诉的判决之后,如果中国公司因其他商业活动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商品、设备等财产运到日本境内时,就会发生被扣押的风险。并且,如果在日本有标的物或者资产的情况下,若无视日方的诉讼则会败诉,而这些标的物或资产将被用来执行判决。
因此,被起诉就要勇敢应诉。
而且只能在日本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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