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审判,仲裁制度SYSTEM

日本的审判制度

利用日本审判制度的优点

(1)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

即便是获得胜诉,若要实现从对方当事人实际回收债权或得到赔偿的目的,则判决的内容必须具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叫做执行力。如果一个判决没有执行力,则这个判决不过是一张废纸。在一个特定的国家,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判决能否被赋予执行力,就要看两个国家之间是否存在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司法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其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中日两国之间不存在上述双边条约或国际条约,因此中国或日本的司法判决在对方国家不具有执行力。
因此,一个中国公司若要从日本公司实实在在地回收债权或得到赔偿,应尽可能通过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2)执行的实效性

对中国公司来说,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对日本公司在日本国内的财产迅速采取保全措施。根据需要中国公司可以委托日本的信用调查公司对日本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也可以冻结日本公司对其客户拥有的债权。
获得胜诉判决只是一种手段,从对方实际回收债权或获得赔偿才是最终目的。因此,针对日本公司提起诉讼,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的民事保全制度。

关于民事保全

申请民事保全时,必须明确“其宗旨及应当保全的权利或权利关系及保全的必要性”。
除民事保全之外,还有特殊保全(不以民事诉讼的本诉为前提的保全处分)。特殊保全是在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执行法、家事审判法、不动产登记法等中特别规定的保全处分。

① 临时扣押

在即将进行诉讼,以判决的方式来确认可能得以强制执行的债务时,事先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将来能够强制执行该债权。
在此,需要明确将要保全的金钱债权以及保全的必要性。

② 关于争议物的临时处分

为确保债权人对非金钱债权的交付请求权以及登记请求权的实现,限制债务人对该特定物的处分的手续。
分为禁止占有转移与禁止处分的临时处分。

③ 约定临时地位的临时处分

关于有争议的权利关系,为避免当前债权人发生显著的损害或紧急危险,临时命令必要措施的手续。
该处分为除临时扣押与关于争议物的临时处分以外的全部民事保全。

保全程序
无审讯案件(对债权人无反论的程序)

保全决定的发布日即向债权人发送保全决定正本。(登记、注册委托书或向第三债务人的决定正本于同日傍晚以快递的方式发送)
原则上在保全决定发布日的一周后像债务人发送决定正本(关于禁止转移占有临时处分或动产交付临时处分等附带执行官的保全执行的决定,经上报延迟送达债务人决定正本后,可以在保全执行后发送。)

审讯案件(决定临时地位的临时处分(参照第23条第4款))

保全决定的发布日向债权人,债务人发送决定正本等。但,需要执行官执行的案件经债权人上报可延期。
但是,审讯(或口头辩论)时,如能达成一致,即可以和解结案。

并且,无论是审讯案件与否,如在发布保全命令之前,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案件,从而终止案件。如是要审讯案件,在确定审讯(或口头辩论)日期后撤销时,应当将撤销事实通知债务人。
另外,也有做出不保全决定,驳回保全命令请求的情形

(3)撤回后也可追究责任

撤回的企业需要从确认住所着手。在日本,可根据住所查询登记信息,登录帝国数据银行即可以调查相关信息。因为查封国外的资产通常比较有难度,所以对日本企业,应该在日本提起诉讼。

(4)树立企业威信

设想一下未能收回应收帐款的情形。
对方会想只要逃回自己的国家,就可以不清偿债务。如果放任这种做法,下次还会有同样的情况发生,周而复始企业将被小觑,在业内的地位也将下降。
相反,以诉讼的方式毅然应对,将被业内人士刮目相看,对今后的交易也会有好处。

(5)问题社会化

判决或提起诉讼给公众的印象是深刻的。
如果是有可能发展成社会问题的案件,可适当利用媒体,博得社会的关注。一个国家是不会放任本国企业在他国遭受侵犯的。
而如果涉及社会制度等制度的问题,则可以向社会提出质疑,并引发影响深远的探讨。

(6)管辖

在日本,只要知道对方的住所,就可以提起诉讼。

(7)公平,公正

日本的法院在政治上是独立的。
对有些国家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做出不利裁量的消息也有耳闻,但在日本一直以来用统一标准判断外国企业、个人的案件与国内企业、个人的案件。

即使是外国人以日本政府为相对人起诉,也绝不会受到任何不公。
不仅如此,日本法院亦承认外国人附条件的参政权。由此,日本法院的宽容性可见一斑。

(8)日本人倾向于老实付款

日本人老实的性格在胜诉后的执行过程中,对债权人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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