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诉讼制度

日本的诉讼制度

1 诉讼的开始(起诉)

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可以提起诉讼。起诉方为原告,被诉方为被告。

民事诉讼的类别

民事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3类。

(1)给付之诉:原告针对被告主张以及请求物的给付。

(例)
・请求被告返还借款;
・请求交付物品;
・请求转移登记。

(2)确认之诉:请求以判决形式的确认原告有特定权利或无特定义务。

(例)
・请求确认原告有特定土地的所有权;
・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责任与义务。

(3)形成之诉:请求以判决形式新设至今未有的法律关系。

(例)
・取消收养关系
・离婚之诉
・取消股东大会决议

※诉讼是为达到目的的手段

因对方不返还债务而提起诉讼,但时常发生虽取得了胜诉判决,对方仍然不返还的情况。不遵守判决结果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因为不遵守判决结果而进行逮捕。此时,通常情况下会依据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从而收回债权。但是,如果对方无偿还能力,即使得到了胜诉判决,也不能回收债权。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但绝非万能手段。

诉讼从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诉状开始。

法院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5类,不仅如此,所在地也多种多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状呢?

地方法院还是简易法院?

日本的一审法院为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那么起诉时,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更为合适?
原则上,诉讼标的额(诉额)在140万日元以下时为简易法院,超过140万日元时为地方法院管辖。但是,关于不动产的案件,即使是140万日元以下也由地方法院管辖。另外,如果诉额不能计算或难以计算,则视为超过140万日元,由地方法院管辖。
1个诉讼合并处理多个事件时,对各事件的诉额进行合计,根据其合计额是否超过140万日元而判断由地方法院管辖还是简易法院管辖。在此,“1个诉讼处理多个事件”是指,向多人提起诉讼或对1人提起多个诉讼。
诉额在起诉时确定,因此即使诉讼开始后标的物升值,结果超过140万日元,也无需从简易法院变更至地方法院。
另外,原本由简易法院管辖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移送至地方法院。

在何地的法院起诉?

全国设有地方法院50个,包括支部为253个;简易法院438个。即便了解应根据诉额在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起诉,但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原则上,应向诉讼对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被告是公司或团体,应向主要的事务所、营业场所(总公司、总店)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事务所或营业场所,应向主要业务负责人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例外>

① 义务履行地法院
② 票据、支票支付地法院
③ 违法行为地法院
④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⑤ 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合同中事先约定某个事项在哪个法院诉讼,或起诉前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时,可以在该约定的法院进行诉讼(约定管辖)。
诉讼开始后,不会只因管辖错误而被驳回。而是以【管辖错误】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诉 状

①正本・副本・自留份

起诉时,应先向法院提交诉状。诉状不只1份,向法院提交1份、给对方1份、自己留存1份,需要至少准备3份。如对方是多人,需要按人数准备诉状。向法院提交的称为“正本”、给对方的称为“副本”。将正本、副本同时提交至法院,由法院向对方送达副本。

②手续费、其他费用

诉讼时,需要向法院交纳手续费。手续费金额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参照附录)。确定的手续费金额以收入印花的方式贴在诉状正本的信封上。
通常,贴收入印花时,为防止将所贴印花揭下再利用的逃税行为,在文件与印花上盖骑缝章或签字。但,在诉状上粘贴收入印花时,不盖章。而由法院受理诉状时确认印花金额后加盖消印。
并且,需要事先缴纳法院送达文件时使用的邮票费用。一般来讲,每个被告需要6020日元。
另外,还有传唤证人时证人的日薪、旅费等费用。

③管辖法院

是指提交诉状的管辖法院。关于法院,如上所述,原则上按照诉额为140万日元以下的由简易法院管辖,超过140万日元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④原告、被告

需要写明原告、被告的住所、姓名、电话。通常,诉状或答辩书等文件向原告、被告本人发送。但如果委托了律师等,希望直接发送给律师,或者因为在公司比在家的时间多,因此希望发送到公司时,将送达地址记录为律师事务所的地址或公司地址,法院会将资料发送至指定的送达地址。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是法人,应当记录公司总部住址、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事项证明书中有全部所需信息,可以索取登记事项证明书,按照该证明书正确填写。

⑤案件名

将对被告的请求事项作为案件名。除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外,还可以记录为请求交付建筑物案件或请求返还借款案件等,按照案件的内容记录。

⑥诉讼标的价格、印花税

将请求内容换算为金额并记载。按照诉讼标的的价格计算手续费,诉讼标的价格与手续费合计的金额为贴在诉状信封上的印花税的金额。

⑦请求的宗旨

是指对诉讼相对方(被告)有何请求,即应当明确记录希望法院做出何种判决。如希望认可判决前基于判决内容进行强制执行,或希望附临时执行宣言的判决时,应记录该内容。

⑧请求的原因

是指作为原告请求根据的事实。对发生争议的原因,原告受害情况,应当尽量简洁陈述。如过于详细,有可能难以向法官传达重要信息,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另行准备详细资料。

⑨证据的记录

虽没有必要将关于证据的全部内容记录在诉状中,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应当将今后有可能提交的主要证据文件的复印件附于诉状后提交。关于后附于诉状提交的资料,在诉状中记载份数以便确认。

<各种案件应当提交的证据文件>

・不动产案件・・・・・登记簿副本
・人事案件・・・・・・户籍副本
・票据支票案件・・・票据支票的复印件

将原告提交的证据称为“甲号证”,被告提交的证据为“乙号证”。提交数个证据时,应编号为“甲第○号证”,“乙第○号证”。

⑩附属文件

记录除诉状(正本)外需要提交的文件。通常情况下,将以下文件作为附件与诉状同时提交。

・证据文件的复印件

证据文件需要提交与诉状相同份数。需要注意的是若原件将不予返还。提交复印件的,证据调查时可能会要求出示原件。

・商业登记簿副本或登记事项证明书

原告或被告为法人时需要。商业登记簿副本或登记事项证明书可在法务局调取。

・不动产登记簿藤本或全部事项证明书

关于不动产提起诉讼时需要。不动产登记簿副本或全部事项证明书可在法务局调取。

・固定资产评价证明书

关于不动产提起诉讼时,为计算诉讼标的的价格而需要。固定资产评价证明书可在市区町村政府机关调取。

・诉讼委任状

将律师作为代理人时,需要有对律师的委任状。

・证据说明书

将文件作为证据提交时,与证据一同提交证据说明书。证据说明书中应当记录证据文件名称,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制作日期,制作人,并且简要记录该文件证明的事实。
并且,区分原件与复印件时,如果手头有原件,并希望法官确认的情况下记载为【原件】,只有复印件的情况下记载为【复印件】。即使有原件,希望法官确认复印件的情况也记载为【复印件】。
提出诉状时,如果因案件号还没有确定不能记载,但与答辩状和准备文件一起提出证据时,为了明确是关于什么案件的证据说明书,证据说明书则应该记载案件号以及原告、被告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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